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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个[1996]9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大地税个[1996]9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废止第十一条,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废止第十六条,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98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6.10.15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对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明确和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得供完整、准确的个人收入资料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承包工程,以及外埠来连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市局大地税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外埠(指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临时来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基层局按照市局征管分工,负责征收管理。地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的,应将处理结果传递给该企业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三、凡按照规定实行预征税款或缴纳税保证金的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大工程结算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结算清税款,逾期不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不予以汇算,以所预征的税款和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四、对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并且是唯一从业的临时用工人员所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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