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新税制一年的运行情况和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发展现状,现将1994年度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通知,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汇算工作的领导
开展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汇算清缴工作做统一部署,集中时间抓紧抓好。
二、汇算清缴范围、重点和时限
1.范围:凡是实行建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1994年度的所得税都要进行汇算清缴。
2.重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营大户为汇算清缴工作重点。
3.时限:汇算清缴的时限为1994年度。汇算工作总结及报表于1995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三、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1.关于工资列支原则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原则上按工商局注册登记人数确定,实际从业人数低于注册人数的,以实际从业人数为准;对实际从业人数超过注册人数的,按用工的发生时间,经科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2.工资列支标准
①业主月计税工资标准为350元;
②其他从业人员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270元;
③特殊技艺人员月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为500元。
工资列支标准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各项费用的列支问题
①交易费:实行建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帐目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准确的,可按实际经营收入的5%以内按实列支交易费。
②借款利息
凡经银行批准和经公证处公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向民间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其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列支。
③差旅费的列支
业户经营人员外出采购或洽淡生意的差旅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执行。其车船、飞机票按实列支。途中补助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8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每人每天14元;住宿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每人每天35元;其它地区为25元。
本通知下发后,各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搞好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对重点户要集中时间和力量,边汇算边总结,力争通过这次汇算清缴工作,把个体工商业户的建帐建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
1.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略)
2.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