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条款修改。公告正文机构名称、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16-6-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其行使正确与否不但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廉洁、公正形象,更关系着行政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等法律授权目的能否实现。
近年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大连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意义
《公告》的发布,将对大连市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推动作用。通过细化裁量权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一是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统一国、地税行政处罚标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保障大连市税务系统执法的公正公平;三是可以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从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可以使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全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阳光、诚信、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建设。
三、《公告》的制定原则
《公告》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三是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为适应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处罚基准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大部分处罚标准阶次仍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相似或相同,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悔过态度、补救表现、以及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均相差很大。在此情况下,不区分违法情节、千篇一律地规定一个僵化的处罚标准,既不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反而会造成新的处罚不公,影响到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出于此考虑,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全篇分为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共四十九条)规定为“税务登记”(共七条)、“账簿管理”(共四条)、“完税凭证和发票管理”(共十九条)、“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共一条)、“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共十五条)、“纳税担保”(共三条)等;第八章为附则(共四条)。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