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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1.12.2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日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

  四、温馨提示

1、当您接受定额核定时,请您主动索要《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您有涉税需求时,敬请拨打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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