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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二[1996]54号大连地税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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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6]54号            

全文有效

1998.3.31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省地税局辽地税二[1996]111号、112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所属支行、办事处的业务和委托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国家没有统

一规定之前,就地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暂定为此类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额。

   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贷款利息收入×50%城建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贷款利息收入×5%教育费附加率

   上述公式中的“5%”为营业税税率。

   本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

   关于流转税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均未做出对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返、退的规定。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在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办法后,对已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返退,对上述流转税应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尚未缴纳的,不论已纳的流转税是否返、限,均应按规定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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