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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征[1997]2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征[1997]22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进行清理的契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我省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具体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使用的有关票据凭证进行认真检查,凡涉及由国税机关征收流转税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管理的发票,不得用其他凭证代替。凡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杜绝非发票流通使用。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是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对外往来收据而制定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闽国税征[1996]1号文要求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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