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10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7]10号)文第25条规定,对公立卫生机构(包括集体办村卫生所)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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