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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政[1997]6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09-29 闽财税政[1997]6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立卫生机构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10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7]10号)文第25条规定,对公立卫生机构(包括集体办村卫生所)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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