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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7]5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展销会参展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7]5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展销会参展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7]54号

全文有效

  对各种展销会、博览会的纳税管理,省局闽国税流[1995]028号文已作了具体明确规定。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关于1998年福建省乡镇企业产品展销会筹备方案的通知》(闽政办[1997]139号)精神,对展销会参展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重申如下:

  参展企业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展销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销售额征收6%的增值税,其在展销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小报纳税,在展销地缴纳的6%增值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其他有关事项仍按闽国税流[1995]028号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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