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函[1997]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案件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案件包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偷骗税案件、发票违章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等。
二、编写案件时应详细、具体,并加以分折评述。编写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编报年不少于三个案件。
三、省局将在各地上报的案件中分门别类精选一部分报总局。根据需要,省局还将组织评奖;拟在《福建税务》杂志上开辟专栏;对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汇编《税务案件百例评析》供各地学习参考,共同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
四、编写的“案例评析”,应于1997年7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法制处。
五、对1994-1996年期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进行按年度分类统计,于1997年5月3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省局征管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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