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财税政[1997]2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2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09-29 闽财税政[1997]2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2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3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国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房地产税改革之前,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三资”企业、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其房产税比照内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