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7]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对联营、股份制企业的管征情况进行摸底,对有中央股份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仍由地税管征的,应协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抓紧落实。
二、各地应对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对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