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12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字[1996]78号中第一条的第1、2、3、5项范围内先征后退的报刊,地、县市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会同财政局列举,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并下达名单,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省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闽财税政正1995)014号文件已经明确的名单执行。
二、财税字[1996]78号文中第一条的第6、7项先征后退的报刊,具体范围按以下口径执行2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大学、中专、技校、职业学校、业余学校、中学和小学的统编课本和编印有中国标准书号的辅助课本、教学参考书及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各种复习考试纲要、辅导读物等。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书刊包括儿童文艺、低幼读物,以及为儿童出版的刊物、连环画册等。
科技图书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等各类自然科学;工业、农业、挛通、医药卫生等技术科学以及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实用科技书籍。
编印出版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文献、专著亦在此范围。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