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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所[1997]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信用社税前列支危房翻建费用的函

09-29 闽国税所[1997]7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信用社税前列支危房翻建费用的函

闽国税所[1997]7号

全文有效

福建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信用合作管理处《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要求税前列支危房翻建费用的报告》(闽农金改信[1996]16号)收悉。为了适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需要,改善倌刚社经营条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闽国税所[1996]88号)的规定,同意你办信合处一九九六年计划安排的十家信用社网点的危房改造及营业用房装修修理费用先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折旧处理:不足部分按核定项目的金额于1996年或1997年内在“营业费用--修理费”项下列支。

  附件一:一九九六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税前列支情况表(略)

  附件二:一九九六年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装修费用税前列支情况表(略)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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