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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7]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7]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7]4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文)规定: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 (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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