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三[1997]29号
全文有效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有关地方税和附加费征收问题,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现予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单位(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等各项地方税费。
1.对跨县、市或跨省经营的企业在提供劳务所在地交纳了营业税、各项地方税和附加费后,回机构所在地不再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2.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建安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应一并代扣代缴其应交的其他各项地方税和附加费。
3.非独立核算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等常设机构,按“经费支出法”换算征收营业税后,应一并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4.境外企业(或机构)提供特许权在境内使用,由境内企业向其支付使用费的,在扣缴营业税款时,应一并代扣代缴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5.外籍个人(居住在境外)在境内购买房屋后出租,承租人代为缴纳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后,还应代扣代缴基础建设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5]2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以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土地增值税予征问题的通知》(榕地税政三[1996]75号)规定可按4%预征率预征,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批复,希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