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流[1996]10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6]10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6]10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6]10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对于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企业多次反映难以承受。化工部化办生发[1996]118号文明确6.50-16-12型轮胎是为手扶拖拉机 等农业车辆设计的专用轮胎,应确认为拖拉机专用胎。鉴此,根据有关税法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企业生产销售的6.50-16-12型轮胎,如用 于手扶拖拉机的,其未入库的消费税税款给予暂缓征收;除此之外,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知照。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