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6]1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3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摘转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