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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4]29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地税函[2004]293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29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30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继续缓征资源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4]6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法[2002]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1997]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盐碱联合组织内部产供销的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21号)等两份文件均属停止执行的文件,以此为依据确认的盐碱联合组织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的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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