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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劳社[2004]323号关于地税机关代征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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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机关代征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劳社[2004]3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4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单位,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泉政文[2004]362号)精神,做好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地税代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机关代征范围和对象

  医疗保险费: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中央、本省、外地驻省企业及其全部职工缴纳。上列所指职工包括外来工、农民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工伤保险费: 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为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中方职工缴纳。

  二、扩面原则

  征收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范围应由窄到宽,逐步推广,最后覆盖全部。2005年上半年,先将2004年底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扩面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2005年下半年起,按照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和工作要求,逐步扩面,最终达到全员参保。

  三、参保申请、登记

  (一)申请

  凡按规定应办理医疗、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一式四份)、《泉州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以及《泉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附上近期一寸冠彩照二张,逐一如实填写,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附相应复印件)和资料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5、上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上年度财务年报表及劳动情况年报表。

  (二)受理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名单》(同时附软盘),于每月20日前送同级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录入并审核参保企业信息后,将相关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送社保公司核定工伤、生育的有关数据。两家社保经办机构均审核后,由医保中心在《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名单》上填写企业医保编码(ID),并建立应收帐目后于每月底将数据发送地税机关征收。

  四、缴费基数及费率

  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其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一定。

  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9.5%,其中单位缴7.5%,个人缴2%;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率为2.5%,由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行业基准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0.5%、1%和2%。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7%。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均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五、征收方式及数据交换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先建账后代征方式。医保中心接到地税机关送达的企业参保资料后,在20日内完成对参保单位信息资料的录入,并将社保公司所需资料传送社保公司。在接到地税机关送的参保资料40天内,医保中心和社保公司应完成对参保企业的审核、录入、校对、建立个人帐户和制卡等工作,同时由地税、医保中心和社保公司共同发给企业缴费核定通知单,通知企业到地税机关缴费。

  六、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在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缴费通知单后,应于每月10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委托起征日期

  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地税部门代征。2005年度新参保企业均应从当年1月1日起进行申报(补)缴费。对企业政策性补缴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具体补缴及欠缴数额和有关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确认后,由地税机关配合依法追缴。

  八、费款的解缴

  社会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县(区、市)级地税机关代征的费款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九、代征过渡户的开设和结算

  市、县(区、市)级地税机关应向同级财政和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代征社会保险费的专用帐户(过渡户),该过渡户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收缴和分解。地税机关每月代征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统一缴交存入过渡户,由地税机关和过渡户的开户银行负责票款核对,并对医疗、工伤、生育三个险种的实行征收入库数进行分类,于当月底5个工作日以内由地税机关按三个险种分别缴入同级财政相应的社保专户。每月和年终清算后截止日,过渡户余额都要悉数缴入同级财政各社保基金专户。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代征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向市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中心领取,再由地税机关向医保中心领取。票据的印制费由各级医保中心分级负担,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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