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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6]5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社保费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09-29 闽地税发[2006]52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社保费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5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局2001年制定的《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1]41号)和省政府调高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发[2005]38号、闽政办[2005]227号、闽劳社文[2006]3号文件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核定缴费基数进行调整,逐步夯实缴费基数,同时应加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有关内容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确保完成今年社会保险费收入任务。

  附表: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表


行业

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月、人)

农林牧渔业

550

采掘业

680

制造业

665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0

建筑业

720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730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980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755

金融、保险业

1497

房地产业

873

社会服务业

800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955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835

教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090

其他行业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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