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财税[2006]1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6]1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06]1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6]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