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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政三[1990]52号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09-29 国税政三[1990]5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政三[1990]52号

失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国税地函发[1990]20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抄件称:“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 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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