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签订经援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4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抄件)称:对外经贸部门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经援项目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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