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96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摘转如下:
(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