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称:“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