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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税政三[1990]28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税政三[1990]2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28号

失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企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从价还是从租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对企业单位的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省局(89)闽税政一字第 1223号文的规定,应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业单位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的,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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