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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税政三[1989]680号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闽税政三[1989]68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680号

全文有效

龙岩、南平地区税务分局,福州、厦门、三明、漳州市税务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6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摘转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 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份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 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以上规定,请转所属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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