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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税政三[1989]486号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税政三[1989]48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48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有关规定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1、(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2、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3、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国家税务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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