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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税政三[1989]351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税政三[1989]351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35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其应纳印花税按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对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 税凭证,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缴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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