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7]815号
失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2号通知,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持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