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武装警察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7]79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1号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