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榕国地联税发[2003]100号
全文有效
2003.07.21
为了落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榕国税地税联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一)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所有开具过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企业;
(三)各地征税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企业。
二、自查内容
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
(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三、自查要求
(一)各企业应认真对照相关税收法规,核实本企业是否有应扣未扣的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情况。
(二)各企业应如实填写以下两张自查表,并加盖公章,于2003年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福州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局和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
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自查情况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送福州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局管理科,一份送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税政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送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税政科)。
四、其他有关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自查表或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