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39号
全文有效
2003.12.0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省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标准,统一确定为3.3%。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