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4]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发票换票证》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票换票证》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各使用税务机关按发票一样严格管理。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发票换票证》年用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为便于互用衔接,新印《发票换票证》从1995年3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如需使用换票证的,暂用原“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三、原“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换票证”自省国税局新印《发票换票证》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