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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4]4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4]4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4]46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最近,一些企业来信反映,对煤矿发运站的煤炭中转费收入取消减免税后,如何征税问题应予以明确。据了解,煤矿发运站属为本矿提供运输服务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对煤矿发运站所取得的中转费收入应并入煤炭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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