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4]1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适应各地国税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对各地、市、县(区)的发票代码,予以重新明确(列表附后)。各地国税局在审批印制普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统一的式样执行(注:详见闽税征[1992]6号、1 7号文),并在发票字轨号码前统一冠以“国税”字样。
二、“发票监制章”仍由省国税局统一刻制发放。各地、市国税局的需要量,应于12月10日前报省国税局。各地要加强对“发票监制章”的发放和保管工作,严格执行缴旧领新的办法,地、市局应指定专人到省局领购,并将指定的人员名单报省国税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