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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0〕2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00〕2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0〕20号

全文有效  

2001-01-09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244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即税法规定适用33%税率的上市公司必须先按33%的税率缴纳后,再依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18%,其实际税负为15%。原经省政府批准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2002年以后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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