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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2000〕07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77号

全文有效  

2000-10-25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略称:“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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