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多经企业劳酬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29号
全文有效
1999-07-02
邮电多经企业支付的劳酬费(包括协同费)不允许税前列支。各地邮电多经企业已经列支的劳酬费应予调整补税,并将调整补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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