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065号
全文有效
1995-11-23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国局、地方税务局:
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答复陕西省财政厅请示函抄件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