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78号
全文有效
1995-06-0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略称:“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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