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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征[1993]1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征[1993]19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3]1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体税收的统计范围,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含检查站征收的税款和集市贸易税收)和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租赁并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税的业户的税收(不含个调税、个人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省局每年都划出一些资金,用于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考评奖励。各地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行“联收计酬”等办法,把奖金、补贴费与完成任务、执行政策、廉政建设挂钩,制定严格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办法,对完成任务、执行政策、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从集市税收提成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适当奖励,以充分调动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积极性。

       三、为了便于加强征管,提高效益,允许有条件的县、市采取一年一定额的征税办法,让个体户一年税负早知道,放开经营,放胆经营。要根据国家税务局和省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营业税税率提高后个体户的定期定额调整工作,核定调整定额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情况具体确定。

       四、对无帐或帐证不全的私营企业试行按核定利润率征所得税办法。目前有的私营企业虽然实行按帐征收,但其帐证难以控管,无法查实。为此,可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国合企业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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