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11.30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现对《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进行部分调整,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
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制造业 |
5% |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0%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四、交通运输业 |
5% |
五、建筑业 |
7% |
六、饮食业 |
7% |
七、娱乐业 |
20% |
八、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