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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19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落实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局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落实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相关文件中涉及税务部门的规定,切实发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强大威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纳税服务科牵头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作,负责汇总归集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同时做好与工商、发改委、经信委、金融等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业务;信息中心负责技术和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维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信息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对外宣传和培训,做好信息体系建设动态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涉及纳税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各部门要加强内部配合,协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措施落实。

二、联合激励对象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其他行业的符合联合激励的守信企业或自然人。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其他行业的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或自然人。

三、联合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5.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与金融部门共享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信息,为守信企业牵线搭桥顺利获取免抵押纯信用贷款。

7.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外部部门的守信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四、联合惩戒措施

1.按规定的期限将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上传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具体执行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

2.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外部部门的失信企业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五、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 A级纳税人名单有变动的,应实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变更。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纳税人在其他部门存在的违法失信信息,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纳税信用A级资格并及时更新发布,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相应信息撤除,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解除相关惩戒举措。

六、反馈机制

各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纳税服务科报送《守信激励措施成效信息表》、《失信惩戒和协同监管措施成效信息表》和联合奖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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