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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所[1998]7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复函

09-29 闽国税所[1998]71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复函

闽国税所[1998]71号

全文有效

福建省烟草公司:

  你公司《关于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请示》(闽烟司财[1998]2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巩固完善烟草批发下伸网点建设,同意你公司所属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98年度控制在每个网点4个人月人均工资奖金660元以内按实税前列入管理费用,于税前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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