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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所[1998]7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闽产卷烟奖励金列支渠道的复函

09-29 闽国税所[1998]7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闽产卷烟奖励金列支渠道的复函

闽国税所[1998]70号

全文有效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查处假冒闽产卷烟奖励金列支渠道的函》(闽烟财[1998]45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卷烟打假工作,同意你局凡查处假冒闽产卷烟的,按查获每条假冒烟2元的标准,给予办案单位作为办案经费补贴,并由我省被侵权企业(烟厂)税前列入“销售费用”,于税前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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