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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国税流[1998]205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问题的批复

09-29 榕国税流[1998]20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榕国税函[2007]129号),本文自2007.7.2日起停止执行。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流[1998]205号

失效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的请示》(侯国税政征[1998]5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线带产品和以棉纱、化纤、棉型化纤生产的 机织品(含本色织品、色织品)进项税额比率调整为82.35%,其他产品仍按市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国税发 [1998]1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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