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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保发〔2020〕13号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中山医保发〔2020〕13号

全文有效

2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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