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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保发〔2020〕12号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

中山医保发〔2020〕12号

全文有效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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