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7 11:55: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调整行业类别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的行业和项目。
(三)下调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成本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确定下调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衔接情况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